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基金
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
條 為規(guī)范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fā)〈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128號)及有關財政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方式投資于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以及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于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所產生的各項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
第三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包括: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收回的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被投資企業(yè)清算時,引導基金應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
第四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一般預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6款“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一般預算收入相關科目。其中:
?。ㄒ唬┮龑Щ鸸蓹嗤顺鰬栈氐脑纪顿Y及應取得的收益,列“產權轉讓收入”下“其他產權轉讓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0399)。
(二)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列“股利、股息收入”下“其他股利、股息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0299)。
?。ㄈ┍煌顿Y企業(yè)清算時,引導基金應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列“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99)。
第五條 財政部是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管理職能部門,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科技部負責對所屬執(zhí)收單位及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chuàng)新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執(zhí)收單位,負責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
第八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金額分別依據以下內容確定:
?。ㄒ唬┮龑Щ鸸蓹嗤顺鰬栈氐脑纪顿Y,按照財政部、科技部有關引導基金立項、撥款文件及引導基金投資企業(yè)收到中央財政引導基金撥款收入憑證等確定。
(二)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導基金投資企業(yè)收到中央財政引導基金撥款收入憑證及引導基金股權轉讓協議等確定。
?。ㄈ┮龑Щ鹜ㄟ^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導基金投資企業(yè)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股東會利潤分配決議等確定。
?。ㄋ模┮龑Щ鹑〉玫氖S嘭敭a清償收入,根據有關法律程序確定。
第九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繳:
?。ㄒ唬﹦?chuàng)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監(jiān)督檢查引導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與引導基金投資企業(yè)、引導基金股權受讓方(或受托管理單位)等商議股權投資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對引導基金投資企業(yè)項目實施情況專項審計報告、受讓引導基金股權申請以及確認收入所依據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審核。
(二)創(chuàng)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商議及審核結果,提出引導基金股權退出及收入收繳實施方案報科技部、財政部審定。
(三)創(chuàng)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審定意見,辦理股權轉讓、收入收繳等手續(xù),向有關繳款單位發(fā)送繳款通知。收取時,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加強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收入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
(四)引導基金有關繳款單位在收到繳款通知后的30個工作日內,直接將應繳的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繳入財政部為創(chuàng)新基金管理中心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十條 創(chuàng)新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科技部和財政部報告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情況,財政部、科技部不定期組織開展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一經查實,除收回有關資金外,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